7月2日下午4点左右,中铁国际城天筑苑1栋遭遇高空抛物,一个灭火器从天而降,不幸的是,灭火器正好砸中1楼住户袁女士,袁女士经抢救无效身亡。
袁女士的小儿子赵钰说,当天下午4点过,他和妈妈在事发地翻洋芋片,突然一个灭火器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妈妈。顿时,妈妈就趴在地上动不了了,随后他往楼上看,发现楼上有人探出个头来。
上午11:35分,就在记者采访时,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张某将记者“请”出了事发现场。
2018年5月6日,贵州贵阳的王女士带着4岁的女儿走在一高楼楼下的时候,女儿被楼上丢下的烟盒砸中,额头血流不止。
2018年2月24日下午,在贵州省防疫站公交站台位置,一位老大爷和一名妇人在等公交途中被楼上坠下的“大杀器”空调外机砸伤,老大爷伤势严重,入院治疗。
2015年6月2日9时许,都司高桥架附近的富都大厦上,坠下菜刀、饭碗、油桶、酒瓶等物品,造成1人受伤4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据称,肇事者疑患有精神疾病。
2019年4月21日,贵州黔南“骑电动车女子被从天而降大鹅砸倒”视频热传。22日记者从龙坪派出所获悉,该鹅养在楼顶,事后鹅主人现身做经济赔偿,被砸女子身体情况稳定。
2019年6月13日上午,深圳小区五岁男童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送往医救治。16日,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6月22日,深圳一女子经过南山地铁站出口时,突然被空中坠落物体砸中倒地,头部血流不止。经初步调查,王某(女,32岁)在光彩新世纪家园小区家中打扫卫生时不慎导致一块健身用杠铃片坠落,致路人李某(女,36岁)头部受伤。李某已被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目前,王某已被带出所接受调查,警方正在积极全面取证,依法处理。
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邹松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损失的事件发生后,若能确认高空抛物侵权人是谁,由侵权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若侵权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对事件负责,进行赔偿。但在许多高空抛物事件中,往往无法找到侵权人,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责任人,则事故发生的整栋楼居民要一起赔偿损失。”邹松师傅说,除了楼上的居民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其他无法提供证据者将共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如果孩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孩子的不当行为家长除了教育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邹松律师告诉都市新闻记者,高空坠物不仅仅要追究民事责任,警方可以视性质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例如,从楼上扔垃圾,垃圾将楼下的车砸坏,若追究起来,行为人不但要做出民事赔偿,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明知楼下人员密集而从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的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本文原标题:《贵阳10岁男孩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律师说法:后果严重的最高可判死刑》)



